中共湖南警察学院委员会基层党支部工作细则
时间:2012-09-19 12:00 作者:admin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基层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湖南省高等学校党支部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基层党支部是在学院党委和各级总支领导下的基层党组织,是学院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党支部团结和带领本部门的党员和群众,积极开展工作,为学院各项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和组织保证。
第三条 党支部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
第四条 党支部的设置应遵循便于开展党的活动,充分发挥党支部作用,有利于党员的教育和管理,有利于加强党同群众联系的原则。
第五条 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部门,经学院党委批准,均可建立党支部。 正式党员不足3名的,可根据工作性质相近、业务相关、工作联系紧密的部门联合组成党支部。
教职工党支部:原则上按系、部、处、室、馆、中心设置。
学生党支部:按大队、年级、区队设置。
第六条 为便于管理和组织活动,党员人数超过10人的党支部可划分为若干党小组,每个党小组不得少于3名党员。其中,至少有1名正式党员。党小组作为党支部的组成部分,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根据党支部党员人数及工作需要,支部委员会由3-5人组成,可设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等。支部书记由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如支部规模较大,可增选副书记1名。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必要时可增选副书记1名。
直属支部委员会委员及正、副书记每届任期3年。大学生支部委员会委员及正、副书记每届任期两年。
暂不具备选举条件的党支部,可由党委任命党支部书记,并积极创造条件尽快进行选举。
第八条 党支部正、副书记及支部委员会委员应由经过一定党内生活锻炼,党性强,作风正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群众认同度高的正式党员担任。大学生党支部正、副书记可由学生大队党员指导员担任。
第九条 党支部书记在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的决议,负责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支部书记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议;研究、安排支部工作,将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检查支部的工作计划、决议执行情况,按时向支部委员会、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经常同行政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支持他们的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强支部委员会委员的理论学习,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议,抓好支部委员会班子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第三章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
第十条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以及本支部的决议、决定,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和带领师生员工,保证本部门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要求党员终身学习,倡导所在部门创建学习型组织。
(三)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的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不断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四)紧密结合本部门的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参与重要问题的研究与决策,支持所在部门的行政工作。
(五)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经常性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发展教学、科研、管理一线的优秀分子入党,特别要做好中青年教职工、学术骨干、高学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及优秀青年学生的组织发展工作。
(六)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听取和反映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注意发挥本部门群团组织的作用。
(七)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院纪院规,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学院和社会稳定,为构建和谐校园提供坚强的思想和组织保证。
第四章 发展党员工作
第十一条 党支部要在学院党委和所在党总支的领导下,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认真执行《中共湖南警察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积极稳妥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第十二条 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制定本支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计划。通过组织党的基本理论学习和参加党校系统培训,重点解决积极分子思想入党的问题。对要求入党的同志,党支部要指定专人进行指导帮助和教育培养;对党支部教育考察合格、党总支或学校党委审查通过的发展对象,支部委员会应按规定及时履行发展手续。对未提出入党申请但政治素质好、有培养前途的学生和教职工骨干,党支部应主动关心帮助,抓紧宣传教育,邀请参加活动,激发政治热情,促使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第十三条 发展新党员,要按照《中共湖南警察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规定,严格要求,规范程序,切实保证发展质量。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要严格执行预审制、公示制、票决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规范有序。要坚决杜绝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第十四条 党支部要加强新党员入党后的继续教育。要及时安排新党员参加组织活动,并指定专人对预备党员进行跟踪培养和考察,预备期满时,党支部应及时讨论他们的转正申请,履行预备党员转正手续。
第五章 党员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强化党员教育,加强党的思想建设。分析党员思想动态,结合实际,制定党员教育计划。组织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基本理论,加强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教育,要求党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提高党员的政治觉悟和思想道德水平。坚持开展生动有效的党员教育活动,强化党性修养,保证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六条 健全党支部设置,加强党的组织建设。配备坚强有力的党支部班子,完善支部工作制度,严格党内生活纪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切实保障党员权利,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十七条 发扬党的优良传统,狠抓党的作风建设。教育和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以反腐倡廉为重点,狠抓党性、党风和党纪教育;大力表彰先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纯洁党员队伍,为学院院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作贡献。
第六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八条 执行上级党组织关于思想政治工作的决议、决定,认真做好本部门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关心党员和群众,帮助解决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十九条 在学院和本部门的改革发展中,针对师生员工因各种利益调节而出现的思想问题,要及时认真分析,及时疏通,把思想政治工作融入到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各项工作中去,重点做好释疑解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的工作,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营造良好的软环境,为构建和谐校园做贡献。
第七章 制度建设工作
第二十条 党组织生活制度。党员组织生活以党支部为单位,党员人数多的,可以党小组为单位,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党员组织生活要有计划、有总结、有考核监督。不断创新组织生活形式,会前认真准备,会中坚持考勤和内容记录,会后作好效果评价和经验总结,保证组织生活的政治性、思想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组织生活质量。
第二十一条 “三会一课”制度。党支部要继承党的光荣传统,坚持“三会一课”制度。要定期召开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结合形势发展和工作中心,定期安排党课学习。
第二十二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党支部每学年至少安排一次党员民主生活会,结合实际交流思想,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进党内团结。
第二十三条 “创先争优”制度。按照上级党组织的安排,定期开展党内“创先争优”活动,建立竞争机制,发扬开拓创新精神,形成生动活泼、奋发向上的生动局面。
第二十四条 民主评议制度。党支部根据上级党组织安排,结合“创先争优”和党员教育,积极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第二十五条 请示汇报制度。党支部要经常和定期向所在党总支或学院党委汇报工作,并在自己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解决问题,遇到重大问题或超越自己职权范围的问题,必须及时请示汇报。党员应向党组织汇报思想,接受教育和监督。党员外出前必须向所在党组织报告;如外出时间长,应主动向党组织书面汇报思想、工作情况及履行党员义务情况,并委托其他党员按时交纳党费。
第二十六条 党员联系群众制度。党支部要给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分配联系群众的工作任务,从思想上、生活上、工作上关心群众、了解群众,团结带领群众做好本职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规定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