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警察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时间:2015-06-03 12:00 作者:admin 点击: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党员发展工作,促进党员发展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新党员发展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总的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总的要求,做好党员发展工作。
(二)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发展。
(三)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防止以任何理由突击发展,同时又要反对关门主义。
(四)在保证质量、发挥作用的前提下,要重点做好在中青年骨干教师和品学兼优的高年级大学生中发展党员的工作。
二、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工作
(一)党组织要通过积极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对年满18岁,要求入党的同志,党组织要给予热情关心,并指导其写好入党申请书。对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同志,党支部要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提出努力方向。
入党申请书一般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1、为什么要入党(主要写自己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
2、个人成长经历和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3、对待入党的态度和决心;
4、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职业及政治历史情况;
5、其他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应当采取党员推荐、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支部委员会对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2、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3、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
4、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三)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和管理应由党支部负责。党支部应当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组织他们参加学院党校的学习,接受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填写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党总支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态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入党积极分子要经常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学习、工作和思想情况,以及对某些重大问题的思想认识和参加重要活动或学习重要文件的心得体会;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利用业余时间坚持学习《党章》,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并认真做好读书笔记。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单位发生变动,原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党组织。现单位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三、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党组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且参加学院党校举办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习,党的基本知识考试成绩合格的(没有经过集中培训,党的基本知识考试不合格的,不能确定发展对象),基本具备党员条件,近期内可以发展的,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并报党总支备案同意后,可确定为发展对象。具体步骤是:
1、培养联系人建议;
2、党小组或党支部提名;
3、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
4、支委会或支部党员大会集体讨论确定。支委会或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意见要报党总支备案同意(学生发展对象应同时报学生工作处党总支备案,并由党校、学生工作处党总支组织对学生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24课时。培训内容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组织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有关文件)。
四、发展对象的政治审查
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组织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审的内容包括:发展对象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情况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对发展对象本人的审查主要通过查阅有关档案材料,同本人谈话,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等方式进行,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函调和外调;对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审查,可通过函调和外调的方式取得证明材料。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材料。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五、预备党员的接收
(一)发展对象的公示
接收大学生预备党员之前,系党总支要将发展对象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在本系范围内向党内外群众公示;接收教职工预备党员之前,各直属党支部(总支)要将发展对象的情况以书面形式交院党委办在校园网公告栏目中向党内外群众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5-7天。群众对发展对象如有异议或意见的,系党总支和院党委办要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形成书面材料。
(二)发展对象的审核和预审
公示结束后,所属党总支要对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合格后,报党委办公室预审,并领取《入党志愿书》。材料的审核和预审包含内容有:
1、入党申请书;
2、团组织“推优”意见;
3、党内外群众意见和公示期间对发展对象反映情况的原始材料或记录以及党组织的书面材料;
4、个人自传;
5、政审材料原件;
6、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学员登记表;
7、思想汇报;
8、党支部出具的发展对象现实表现情况、政审综合材料(大学生发展对象还要提供学院教务部门出具的所学课程成绩明细表);
9、《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登记察表》。
10、经党总支备案同意的发展对象审批表
(三)确定入党介绍人
发展党员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思想政治觉悟、现实表现、个人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权利和义务;
3、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介绍人意见。
4、向支部大会负责地汇报被介绍人的情况;
5、被介绍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和帮助。
(四)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
经党委办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可邀请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指导。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
1、发展对象宣读《入党志愿书》,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部委员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审查的情况以及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和公示的情况;
4、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党员条件、能否入党充分发表意见;
5、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为预备党员。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到有效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五)填写支部大会决议。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后,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入党志愿书》,并连同预审时的材料一并报党总支审议和院党委审批。
六、上级党组织派人谈话
院党委在审批预备党员前,应当指派组织员、特邀组织员或有经验的专职党务工作者与发展对象谈话,考察其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熟悉党的基本知识情况及觉悟程度,看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并对其进行必要的教育,提出希望和要求。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认真负责地填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七、党委审批
党委主要审定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填写入《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党支部应当及时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党委审批党员要集体讨论、表决。
八、举行入党宣誓
预备党员被批准后,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各党总支、党支部应及时组织入党宣誓仪式。
九、预备党员材料的保管
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入党志愿书》等所有入党材料,由各党总支负责保管(党委办公室负责直属支部中的预备党员材料管理);未被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退还党支部保管。
十、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考察和转正
(一)对预备党员的管理
党组织应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所在部门的党支部或党小组,并找其谈话,教育他们自觉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预备期间自觉地接受党组织的考察,争取按期转正。预备党员毕业或工作调动时,党组织应将预备党员在本部门期间的教育、考察情况和其他档案材料转给调入部门的党组织。对于转入的预备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将其编入党支部或党小组,并指派专人对其继续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预备期满,应及时讨论能否按期转正。
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要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院党委批准,不予认定。
(二)进一步教育和考察
党组织要对预备党员进行认真的教育和考察,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话、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等方式,使他们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增强党性,自觉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党支部每季度应对预备党员至少进行一次考察了解,发现问题及时教育帮助,并及时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要定期以书面形式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等方面的情况,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努力解决思想上入党的问题。
(三)党支部讨论预备党员转正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要及时向党支部递交转正申请书,党支部要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并写出"预备党员考察报告",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其程序为:
1、本人宣读转正申请书,汇报预备期间的表现;
2、支委会报告对预备党员的考察情况;
3、党员充分讨论、表决。
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需要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四)党委审批
审批预备党员转正的权限和要求,与审批接收预备党员相同。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十一、材料归档
教职工预备党员转正后,《入党志愿书》等有关材料,由党委办公室转政治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学生预备党员转正后,材料由系党总支保管。
十二、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
(一)各级党组织要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切实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要求,坚持标准,严格程序。院党委要每半年听取一次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的汇报,把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二)党委办要不定期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检查,及时通报检查情况。对不按照党章和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规定要求,突击发展党员,弄虚作假,或因工作不力、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失误的,将追究有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三)党委办及各党总支要经常深入基层,了解、研究各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新情况,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八、附则
(一)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二)本细则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